近日,一份由河南省政府辦公廳下發的文件,因為要求“今年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數控制在1098人以下”而引發爭議。支持者認為,事故死亡率是當前衡量安全生產工作的一項重要指標,下達“事故死亡人數上限”實際上是為了少死人,這些年執行起來確有效果;反對者則認為,設定死亡人數上限易給人造成事故死亡人數不超標就不用擔責的“惡劣印象”(6月13日《工人日報》)。
  設置“事故死亡人數上限”是一種比較通行的行政管理手段,不過,以前只是一種不成文的規定,或者為公眾所諱,沒有對外公開。當下在有的地方這種管理模式由“潛規則”變成了“明規則”,不僅折射行政管理積弊已經發展到了習慣成自然的地步,把無能當作理所當然,還折射有的人久入鮑魚之肆而不聞其臭,精神麻木了。
  當然,對於體制內的官員尤其是相關責任單位的負責人而言,或許覺得有些無奈。有的人可能振振有詞地說,“事故死亡人數上限”是根據上年或前幾年事故死亡人數的平均值計算得來的,有“事實根據”。這顯然是一種錯誤的邏輯——— 它認可了之前所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的“合理性”,認為這是無法改變的。所以,一些官員根據這種邏輯來管理安全生產。顯然,這種人在思想上已經先天承認事故尤其是死亡一定人數是無法避免的,所以才這麼做。而這又是一些地方官員設置“事故死亡人數上限”的理由,並以此約束官員管理安全生產,其管理邏輯是保證“事故死亡人數”不超過上一年人數或前幾年的平均值。
  這看似有些合理,實質上恰恰是荒唐的。因為,事故並不是不可以避免的。只要每個職能部門和責任單位都盡到了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就不會發生。而一旦設置“事故死亡人數上限”,在實際工作中,就給官員放鬆對安全生產監管的機會。於是,地方執政者及相關責任單位對待安全生產的態度往往前松後緊。一般來說,當事故死亡人數離上限遠時,監管就比較松,反之就比較緊。
  為什麼?因為只要“事故死亡人數”沒有接近“上限”,對官員個人就沒有政治生命威脅,所以監管就不緊或不太緊。而一旦“事故死亡人數”接近“上限”了,安全生產監管很快就要威脅到個人政治生命了,地方主政者及相關責任人為了自身的利益考慮,就會繃緊安全生產這個根弦,安全生產監管就比較到位,發生事故的概率大大降低,甚至可以降低到“0”。可見,執政趨利性是官員的本性,也是“合理”的選擇。
  由此看來,設置“事故死亡人數上限”看似可以一定程序上遏制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可以減少事故死亡人數,但這個目標是建立在“允許範圍”之外的,這無形之中給了有的官員“適當放鬆”對安全生產監管的“合理”理由,更不會倒逼官員努力把安全生產監管做得更好。這不是安全生產監管的目的。況且,這還傷害公眾的感情,應該將其掃進垃圾堆。相反,如果對官員的要求更高一些,官員不僅會更加盡責一些,安全生產事故也就會少發甚至不發。
  ●小刀論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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