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劉宇鑫)記者昨日從財政部瞭解到,根據《關於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個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貨幣補償並用於購買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進行房屋產權調換並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關規定減免契稅。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按有關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本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執行。2013年7月4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徵稅G2000款,按有關規定予以退稅。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本通知所稱棚戶區是指簡易結構房屋較多、建築密度較大、房屋使用年限較長、使用功能不全、基礎設施簡陋的區域,具體包括城市棚戶區、國有工礦(含煤礦)棚戶區、國有林區棚戶區和國有林場危舊房、國有墾區危房。棚戶區改造是指列入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戶區改造規劃或年度改造計劃關鍵字排名的改造項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關部門和單位與棚戶區被征收人簽訂的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中明確用於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過改建、擴建、翻建等方式實施改造的住房。
  在對購房人徵稅政策方面,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稅率住商計徵契稅;購買超過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標準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稅率減半計徵契稅。個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貨幣補償並用於購買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進行房屋產權調換並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關規定減免契稅。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按有關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  (原標題:棚戶區拆遷補償款免徵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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